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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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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韻竹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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