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韻竹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韻竹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