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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蒲心智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恩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13年8月28日民事上訴狀之上訴聲明如附件所示,本院於113年9月19日通知上訴人補正正確之上訴範圍及上訴聲明,上訴人復於113年9月26日具狀陳報:「債務人陳建成本人本票借50萬元及495,000元…違約到期以後卻沒有遵守更改本票時間,所以只請求支付命令50萬元本票…」等語。核其所述,可認係對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確認本票債權對其不利部分請求上訴,應認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107元(計算式:500,000元-125,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關於(空白)部分廢棄。 二、陳建成本人跟我借的錢是50萬及495,000元,是他本人跟我借不能跟其他債務人合一。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5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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