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穹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儀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8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萬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8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儀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8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萬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