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36號
- 原告
- 翁秀玉
- 原告
- 翁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志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佳香律師
- 被告
- 林仕榮
張家綺即繆思美學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民國114年8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8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