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萬3,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1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萬3,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