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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8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被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塞席爾商保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審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但訴訟標的價額無法計算,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8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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