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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蒲心智

上訴人
即原告
吳蕙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流資服股份有限公司間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2萬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461元,惟除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賠償120萬元部分外,上訴人其餘上訴聲明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萬9,601元(該部分上訴利益為752萬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134,401元,暫免三分之二即134,401元×2/3=89,60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萬5,860元(計算式:155,461元-89,601元=65,8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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