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林立
- 當事人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住同上、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宜蘭縣○○鎮○○路000號1樓 法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林立 上 訴 人 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 理人 林立 住同上 上 訴 人 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設宜蘭縣○○鎮○○路000號1樓 法定 代理人 林立 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劉冠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慧、黃彥儒、簡可葳、劉碧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 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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