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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王子平
  • 法定代理人
    莊名葳、莊謝碧玉、張美華、李熒達、許弘明、楊雅惠、詹文君、莊婉均、莊琪緯、莊尚文、戚克良、徐英洲

  • 原告
    周靜芬周易萱
  • 被告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陳淑華吳惠文吳宗原邱月霜張正易陳美玲林盛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周靜芬 周易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杰律師 複 代理人 徐佳緯律師 被 告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名葳 莊謝碧玉 張美華 李熒達 許弘明 楊雅惠 詹文君 莊婉均 莊琪緯 莊尚文 被 告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克良 被 告 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洲 被 告 許陳淑華 吳惠文 吳宗原 邱月霜 張正易 陳美玲 林盛鏘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1萬3000元(即:原告聲請排除被告強制執行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國部政治作戰局之保證金債權中之1121萬3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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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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