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劉凌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反訴 原告 劉凌偉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簡語芳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真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另繳足裁判費為訴訟 之合法程式之一,惟繳足裁判費不等同本院業予肯認反訴之合法性,反訴被告即原告已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狀將本件被告改列為立普思股份有限公司1人,反訴原告若已非 本訴被告,是否能對反訴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請自行依法斟酌之。另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分別提出113年7月9日民事答辯㈡暨反訴起訴狀、113年7月10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 狀送達對造之送達證書過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