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良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美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於114年1月2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56,000元,依照114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20,7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3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