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良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美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於114年1月2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56,000元,依照114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20,7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於114年1月2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56,000元,依照114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20,7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