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88號
- 上訴人
- 鄧素美
- 被上訴人
- 毛康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萬6,974元【計算式:美金188萬7,287元.87×被上訴人起訴日113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對新臺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3.12,見本院卷第557頁=6,250萬6,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萬8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1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