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吳以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吳以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瀚宇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4669-9 1 1000 002 瀚宇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87-6 1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