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8號
- 聲請人
- 沈永仲(即沈樹榮之繼承人)
-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北門○○0000○ ○○
- 訴訟代理人 范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400 002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