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美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蔡美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