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國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張國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敦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002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敦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