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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賴錦華

  • 原告
    謝景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謝景源(即謝景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430 002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21 003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27 004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142 005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20 006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21 007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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