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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1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賴錦華

聲請人
謝景源(即謝景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430 002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21 003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27 004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142 005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20 006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21 007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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