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呂俐雯

聲請人
蕭瑄葆
相對人
阿美精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培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零壹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9月19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14年9月26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8月10日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8,248元、資遣費4萬7,553元,合計6萬5,801元」。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台北富邦銀行114年9月起至11月之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份可稽,堪以認定。本件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