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045號
- 聲 請 人
-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侯信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00元及聲請費用新臺幣7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904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侯信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00元及聲請費用新臺幣7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