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甲00
- 相對人
- 乙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109年度家全字第3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離婚等事件涉訟,經本院於109年9月3日以109年度家全字第3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而前開離婚等事件,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81號民事判決確定,茲因假扣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家全字第31號民事裁定、本院109年度婚字第9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81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可認本院109年度家全字第31號民事裁定之本案請求部分已敗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