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6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蔡鎮宇

聲請人
甲00
相對人
乙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109年度家全字第3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離婚等事件涉訟,經本院於109年9月3日以109年度家全字第3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而前開離婚等事件,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81號民事判決確定,茲因假扣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家全字第31號民事裁定、本院109年度婚字第9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81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可認本院109年度家全字第31號民事裁定之本案請求部分已敗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全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