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沈萬昌
- 被上訴人
- 沈萬祥
沈倩雯
沈倩俊
上列上訴人沈萬昌與被上訴人沈倩俊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1,703元,應徵收上訴費用33,138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