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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蘇珍芬

聲請人
林翠娥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成立訴訟上和解之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應於和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蔡春梅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兩造業於109年7月29日達成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有和解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9頁)。惟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27日,始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業逾前開法定期限,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