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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43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賴淑萍

上訴人
即被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燦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8,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24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保留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