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0號
- 抗告人
- 宜錦股份有限公司(即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 抗告人
- 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翊銘
- 抗告人
- 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即信全開發有限公司之承
- 抗告人
- 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春連
- 抗告人
- 林信全
- 相對人
- 章世璋會計師即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
人
上列抗告人聲請解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