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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0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承翰蒲心智陳筠諼

抗告人
宜錦股份有限公司(即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抗告人
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抗告人
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即信全開發有限公司之承
抗告人
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春連
抗告人
林信全
相對人
章世璋會計師即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

上列抗告人聲請解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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