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09號
- 原告
- 加雲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佑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3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