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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原告
郭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杏、蔡育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7日114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全部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29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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