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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劉永備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策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839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1540元(計算式:4620元-4620元×2/3=1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540元(計算式:1540元-1000元=5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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