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絲碧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禎豐
- 被上訴人
- 劉惠誼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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