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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局長

  • 原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局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成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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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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