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范智達
- 原告郭明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郭明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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