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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范智達

  • 原告
    郭明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郭明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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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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