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立多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晉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九韓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鈺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