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台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oria Melissa Mirante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已交付借貸款項新台幣3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之提領紀錄、交付現金收據等)。(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請提出清晰之相對人居留證影像。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Line通訊對象「Silem BR15」即為本件相對人之釋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稱「法股114年度北小字第4500號」案件之判決或調解筆錄影本(經查詢司法院裁判書檢索系統,並無上開案號裁判存在,故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