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惇安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盧偉銘律師
- 代理人
-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內容需含組織結構及負責人身分資料)。
二、請提出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護照號碼,及其法定代理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