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王維聖
- 當事人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澤世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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