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孟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辰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50,28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緣相對人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蔡孟成、蔡辰男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7日簽立有授
    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
    人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875%
    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1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
    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詎相對人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
    項第1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
    告繳款(證四)迄今仍有5,250,2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
    清償(證五),相對人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蔡孟成、蔡辰
    男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
    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蔡孟成、蔡辰男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0年7
    月27日)。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二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
    乙份。四、存證信函影本二份。五、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