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姵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鄉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城鄉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新臺幣2,693元之計算式及其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聲請狀所附之聲請費用明細單,其上方所載之「出差費用-七股案 2,693元」與附件國內出差旅費報表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