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珺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1077元(114年1月至4月薪資)?抑或92077元(114年1月至4月薪資及資遣費2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905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1077元(114年1月至4月薪資)?抑或92077元(114年1月至4月薪資及資遣費2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