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2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聲請人
王明慶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明細,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陳報系爭股票之掛失股東究為王明慶?抑為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股東姓名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提出記載正確股東姓名之掛失申請書正本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姓名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