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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1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聲請人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周
相對人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郁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88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3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歷審判決主文就訴訟費用之諭知為比例負擔如下:

㈠第一審(確定部分):

⒈第一審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⒉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6萬3,596元【計算式:26萬2,536元(聲請人預納)+530元(聲請人預納)+530元(相對人預納)=26萬3,596元】。

⒊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15萬8,158元【即聲請人未提起上訴部分,計算式:26萬3,596元×3÷5=15萬8,1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⒋聲請人負擔:15萬8,158元(聲請人未提起上訴部分,已確定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㈡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

⒈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⒉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10萬5,438元【計算式:26萬3,596元-15萬8,158元=10萬5,438元】。

⒊第二審訴訟費用:17萬7,720元(相對人預納)。

⒋聲請人負擔:9萬4,386元【計算式:(10萬5,438元+17萬7,720元)÷3=9萬4,386元】。

⒌相對人負擔:18萬8,772元【計算式:(10萬5,438元+17萬7,720元)-9萬4,386元=18萬8,772元】。

㈢第三審:

⒈第三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⒉第三審訴訟費用:13萬9,315元(相對人預納)。

⒊相對人負擔:13萬9,315元。

㈣綜上,本件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32萬8,087元【計算式:18萬8,772元+13萬9,315元=32萬8,087元】,扣除相對人預納之31萬7,565元【計算式:530元+17萬7,720元+13萬9,315元=31萬7,565元】,相對人仍應賠償聲請人預納之1萬0,52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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