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37號
- 抗告人
- 陳瓊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菁華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3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3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菁華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3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