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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蔡鎮宇

上訴人
沈萬昌
被上訴人
沈萬祥

沈倩雯

沈倩俊

上列上訴人沈萬昌與被上訴人沈倩俊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1,703元,應徵收上訴費用33,138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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