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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鎮宇

原告
葉佳鑫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告
葉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繼承人葉楊甜妹遺囑效力認定部分,需視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此有家事起訴狀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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