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王木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書銘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壹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8011元(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見家調字卷第73頁),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