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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魏小嵐

上訴人即被告
王木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書銘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壹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8011元(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見家調字卷第73頁),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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