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林翠娥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成立訴訟上和解之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應於和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蔡春梅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兩造業於109年7月29日達成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有和解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9頁)。惟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27日,始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業逾前開法定期限,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