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黃敏修
- 原告展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原 告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萬元,應繳 裁判費37,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5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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