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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萬元,應繳裁判費37,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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