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楊承翰、蒲心智、陳筠諼
- 當事人宜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0號 抗 告 人 宜錦股份有限公司(即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抗 告 人 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即信全開發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春連 抗 告 人 林信全 相 對 人 章世璋會計師即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上列抗告人聲請解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馮姿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