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張淑晶 住○○市○○區○○路00巷000弄000 ○0號0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伊目前在監執行,無資力繳納上訴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除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判決以訴不合法且顯無理由駁回外,聲請人所提上訴,亦經本院以114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而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