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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匡偉何佳蓉蔡牧容

聲請人
張淑晶 住○○市○○區○○路00巷000弄000 ○0號0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伊目前在監執行,無資力繳納上訴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除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判決以訴不合法且顯無理由駁回外,聲請人所提上訴,亦經本院以114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而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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