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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雅瑩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寶如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諶鴻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寶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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