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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郭明鑑、林鴻聯、周添財、曹為實、楊文鈞、伍維洪、莊仲沼、吳統雄、王蘭芬

  • 當事人
    張寶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駿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諶鴻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陳正欽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寶如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諶鴻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寶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2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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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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