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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薛嘉珩

聲請人
段瑞祺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據上,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本件重要爭點涉及航空專業,為使原告完整、精確地了解開庭時兩造陳述細節及鈞院提問重點,並希望藉由聲請人之工作專業及對案件的了解,以協助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理解庭訊細節、制定訴訟策略及準備辯論,爰依法聲請交付本件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是其聲請交付該案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上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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